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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作者:政务服务中心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28 【字体:

   

    为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范化管理,建立科学、公正、务实的工作评价体系,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品质,构建全省一流的综合性政府服务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中心”各进驻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
    二、考核周期
每月一次。年度考核在月度考核的基础上累加排名。
    三、考核分值
月度考核分值由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相加而成。基本分值100分,分为共性工作目标(50分)、职能工作目标(40分)和社会评价(10分)。附加分值由各单位业务办理情况、领导重视情况、宣传报道情况、获得荣誉情况等组成。
    四、考核内容
(一)共性工作目标(50分)
1.工作纪律(20分)
(1)上班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1分;无故不录指纹或代替密码考勤的,每人次扣2分;有事外出,事先请假,人均月度请假超过3天的,每增加1天扣1分;没有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每半天扣2分;请假弄虚作假的,每人次扣2分;因审批业务需要进行现场勘察、验收的,经“中心”审批科批准,视为正常出勤。因参加原单位组织的培训、开会或其它原因请假的,计入请假天数。
(2)在办事大厅禁烟区内吸烟的,每人次扣1分。
(3)违反“八条禁令”,上班时间看小说、吃零食、听音乐、串岗聊天、玩手机、玩游戏的,每人次扣1分。
(4)“中心”召开会议、举行活动等要求必须参加的,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无故不到的扣2分。
(5)办事窗口无故脱岗1小时以上的,每次扣1分。
(6)经查实,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每人次扣2分,并取消当月“优质窗口”参评资格;情节严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5分,退回原单位,并取消原单位年度先进参评资格。
2.规范服务(15分)
(1)不按排队次序受理业务,为熟人走后门的,每次扣1分。
(2)窗口柜台电子评价器、台签、资料未按要求正确摆放的,每台次扣1分。
(3)应在窗口办理的事项,在后台办公室办理的,每次扣1分。
(4)窗口工作人员接待服务对象时态度不好、用语不文明不礼貌的,每人次扣1分。
(5)未按照“一次告知制”、“首问负责制”要求解答服务对象咨询的,每次扣2分。
(6)遇有服务对象投诉上访或现场发生争吵,窗口未派专人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协调、解释、化解矛盾的,每次扣1分。工作期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次扣2分。
(7)被服务对象有责投诉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3分。
(8)被明察暗访、媒体及监督部门曝光批评,情况属实的,每次扣3分。
3.内部管理(15分)
(1)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要求明确带班领导、窗口负责人的,每月考核扣2分。
(2)不重视窗口建设,带班领导到窗口现场办公每周少于3次每月少于12次的,每次扣0.5分。
(3)相关办理信息未按要求纳入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或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每起扣0.5分。
(4)未经“中心”同意,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每月每人次扣1分,连续扣除六个月。
(5)办公场所内物品摆放杂乱,桌面或地面有纸屑、烟蒂、茶渣等不卫生情况的,每次扣1分。
(6)违反计算机管理制度,造成网络系统损坏、信息泄密或因违规操作导致数据丢失、系统瘫痪的,每次扣2分。
(7)下班后业务用章、文件资料等机要物品未放回办公室锁入抽屉或橱柜的,每次扣1分。
(8)下班后不关闭电源、门窗的,每次扣1分。
(9)档案管理不规范,造成资料缺失的,每次扣1分。
(10)有关统计资料未按“中心”要求按时、准确报送的,每次扣1分。
    (二)职能工作目标(40分)
1.行政审批窗口
(1)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应纳入大厅办理而窗口不能受理办理的,每件次扣2分。
(2)已纳入大厅办理的事项,审批环节未全部进驻,在大厅内不能做到受理、审核、签字(盖章)、收费、发证的,每件次每少一个环节扣2分。
(3)单位对带班领导或窗口负责人授权不充分,致使审批件“体外循环”的,每件次扣2分。
(4)公布的办事指南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的,每项扣1分。
(5)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不受理的,每件扣1分;对退件未说明不予批准理由的,每件扣1分;擅自增减审批程序或条件的,每件扣1分。
(6)业务办理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每件次扣2分。
(7)对由“中心”牵头协调、督办的事项,责任窗口未按要求完成审批业务的,每件扣3分。
2.便民服务窗口
(1)办事指南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的,每项扣1分。
(2)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业务的,每次扣1分。
(3)违反统一收费要求的,每次扣1分,出现收费差错的,责任单位每次扣3分。
(4)没有按照排队顺序进行业务办理的,每次扣1分。
3.公共资源交易窗口
(1)发现有应进项目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每件次扣3分;有规定驻场交易环节未进场办理、体外循环的,每件次扣2分。
(2)受理范围内违反统一工作流程的,每件次扣2分。
(3)业务办理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每件次扣2分。
(4)在“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按规定将相关交易(变更)信息送“中心”备案发布的,每件次扣1分;发布各类交易信息未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每件次扣0.5分。公示期不足规定时限就下发中标通知书的,每件次扣1分;公示异议未处理就下发中标通知书的,每件次扣2分。
(5)评标专家库管理和使用存在不规范行为的,每次扣2分。
(6)开标、评标现场管理松懈,违反开标、评标纪律或程序的,每次各扣1分。
(7)重要交易档案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2分。 
    (三)社会评价(10分)
进驻单位窗口统一安装电子评价器,由申请人对窗口工作人员办事情况进行现场评价。评价器分满意、较满意、不满意三档,分值分别为100分、80分、50分。
月度社会评价分值= 满意票数×100+较满意票数×80+不满意票数×50/有效票数×10% 
    (四)附加分值
1.业务办件情况
行政审批及服务窗口:人均月办承诺件每件加0.1分,即办件每8件加0.1分;联办窗口,每办一件联办件,加0.2分;窗口单位每办理一个种类审批事项,加0.2分。
公共资源交易窗口:窗口本月监督、办理本行业交易项目10件(含10件)以上的加3分,5件以上(含5件)、10件以下加2分,5件以下加1分;无交易项目的不加分、不减分。属多个窗口联合监督的项目,对应窗口分别同等计分,分值不变。
2.领导重视情况
单位主要领导到窗口检查指导工作,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的,每次加1分。
3.宣传报道情况
窗口受到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根据情况加分:“中心”简报、网站每条加0.2分;市级主要媒体每条记0.5分;省级主要媒体每条记1分;国家级主要媒体每条记2分。同一内容多次报道转载,不重复积分,以最高得分计算。多窗口共同合作完成的,各窗口记平均分。
4.其他加分项目
(1)代表“中心”参加市级以上各类比赛获奖的,加1分。
(2)促进“中心”文化建设,承办“中心”大型活动的,加1分。
(3)“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获省部级(含)以上荣誉称号的,加1分;获市委、市政府荣誉称号的,加0.5分;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荣誉称号的,加0.5分。
    五、考核表彰
  (一)每月审批服务窗口考评出15个优质服务窗口,15名优秀标兵,公共资源交易窗口考评出1个优质服务窗口和1名服务优秀标兵。月度考核分值前15名的审批服务窗口为月度“优质服务窗口”。月度优秀服务标兵原则上从优质服务窗口中产生,具体条件是:月度办件量较多,迟到早退不超过二次,请假不超过三天,无空岗及其他违纪现象。优质服务窗口推选出的优秀服务标兵经中心审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从第16名窗口单位中按标准产生,依次顺延。月度考核分值前1名的公共资源交易窗口部门为月度“优质服务窗口”,优秀标兵按以上规定推选。
  (二)为调动窗口人员文明服务、遵章守纪积极性,增设文明服务窗口和文明服务标兵的考评。考评内容主要涉及考勤情况、违纪情况、社会评价、新闻报道、投诉等。审批服务窗口每月分别评选出5个文明服务窗口和5名文明服务标兵,公共资源交易窗口每月分别评选出1个文明服务窗口和1名文明服务标兵。已获得优质服务窗口的单位,不再参与文明服务窗口的评选。
  (三)“中心”将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考核情况按月向带班负责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所有考核结果以通报的形式上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发至市直有关部门,在“中心”网站上发布,并将先进窗口及先进个人以光荣榜的形式在大厅内上墙公布。
(四)“中心”根据月度考核结果,评选年度“政务服务工作先进单位”、“政务服务工作先进个人”。对评为年度“政务服务工作先进单位”、“政务服务工作先进个人”的,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五)窗口月度考核情况作为年终全市综合考评政务服务中心权限内打分依据。
    六、进驻“中心”的社会服务组织、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考核办法》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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