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保持各窗口单位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精干、高效原则,根据进驻单位行政审批、许可及服务事项的数量和工作量,“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进驻各窗口单位工作岗位及人员数量进行核定。工作岗位、人员数量一旦确定,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增减。
第三条 进入“中心”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中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从本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中选派。窗口单位带班领导不能坚持到岗工作的,必须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窗口负责人,负责窗口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中心”对各单位选派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重点是:工作人员身份,政治、业务素质及责任心,对审批业务知识掌握程度及计算机操作水平,年龄要求45岁以下等。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进驻。
第五条 进驻工作人员须填写《进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调整申请表》。1个月试用期满,能够胜任政务服务中心各项工作的,经“中心”批准后,成为正式进驻工作人员;不能胜任的,由原单位召回,并再推荐新的人选。
第六条 “中心”负责对进驻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审批规章制度培训和月度、年度考核;派出单位负责对进驻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 “中心”成立机关党委,进驻工作人员的中共党员将组织关系临时调入“中心”机关党委,由“中心”机关党委组织党员学习、开展党员活动。“中心”机关党委负责对进驻工作人员中非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培养,并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自正式进驻之日起,须定岗2年。具备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人员调换。
(一)无法胜任审批许可工作而被“中心”提出调换要求的;
(二)具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三)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在政务大厅工作的;
(四)调离原派出单位或被提拔重用的。
第九条 进驻工作人员调换须经“中心”审核认定,同意后方能进行调整。其办理程序为:
(一)派出单位以《进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调整申请表》的形式向“中心”提出调换申请;
(二)“中心”对调换理由进行审核认定,同意调换的,在《进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调整申请表》签批意见。
新派驻的进驻工作人员须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试用。
第十条 进驻窗口单位退出“中心”须经“中心”审核认定。其办理程序为:
(一)拟退出单位将退出“中心”理由、依据及相关情况报“中心”;
(二)“中心”对退出理由及依据进行审核,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向退出单位下发《退出中心通知单》;
(三)窗口人员在规定日期内退出“中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单位窗口工作人员调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