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考勤管理工作,保持“中心”良好的工作秩序,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效率,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要求
“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心”考勤管理办法,全员参与考勤管理,坚守工作岗位,爱岗敬业,做到上班期间不迟到、不早退、不空岗,确保窗口高效率开展政务服务工作。
二、考勤范围
“中心”行政审批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窗口带班领导、窗口负责人、窗口工作人员,“中心”各科室工作人员。
三、考勤方式
“中心”窗口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中心”各科室工作人员实行一天四次指纹考勤制度,对窗口单位带班领导实行一周三次签到制度。遇有指纹无法录取的情形,经“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可在当月实行密码考勤,但加倍承担考勤过错责任。
四、工作时间
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如有变动,按市政府规定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指纹考勤时间
上午上班 07:30—08:30 上午下班 12:00—12:45
下午上班 12:45—13:30 下午下班 17:30—18:30
星期六上午正常考勤,其他执行国家法定休假制度。
六、请销假办法
工作人员因公、因私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请(销)假单,履行请假程序。 (一)请假条件
1.各类请假一天以上的,带班领导或窗口负责人须安排替岗人员,确保工作正常开展;无替岗人员的,按空岗考勤。
2.因公参加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检查等工作需要外出的,须附有关通知复印件。
3.年休假、丧假、婚(产)假、探亲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休假应附本单位人事科室开据的相关证明。
4.因病请假3天及以上的,应附医院诊断证明。
(二)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1.请假人本人填写请假单,加盖单位二号公章,附相关请假依据。
2.一次性请假1天以内的由窗口负责人签字,报本楼层“中心”服务处批准备案。一次性请假1天以上的由单位带班领导签字,审批服务窗口人员报“中心”审批科批准备案,公共资源交易窗口人员报“中心”招投标科审批备案。
3.经批准,需到现场踏勘、验收的,视为正常出勤,“中心”审批科随时备案。
4.严禁事后补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假,由单位带班领导签字,报“中心”审批科或招投标科审查备案;窗口人员每人每月补假不得超过三次,超过按旷工处理。
(三)各单位带班领导或窗口负责人要严格控制请假比例,确保工作期间正常办公。经批准需参加单位集体活动的,要留够窗口值班工作人员。不准安排窗口人员回单位报送材料,材料传递工作由单位其他人员负责。各类请假不准找人代替填写请假单,不准代替带班领导或窗口负责人签字,一经发现,除按旷工处理外,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四)窗口工作人员请假期满按时返回或提前返回岗位时,应及时持请(销)假单向“中心”审批科或招投标科销假,恢复考勤。
七、考勤奖惩
窗口单位主要负责人到窗口带班、值班、检查指导工作的,每次加1分。窗口带班领导每周不少于3次、每月不少于12次到窗口所在楼层“中心”服务处签到,每少一次扣0.5分。窗口人员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空岗一小时以上的,每次扣1分;旷工每半天扣2分,迟到、早退一小时,或上班期间无请假手续外出一小时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参加“中心”组织的有关会议,迟到的,每次扣1分;无故缺席的,每次扣2分;请销假弄虚作假及代替密码考勤的,每次扣2分;窗口人均请假超过三天的,每增加一天扣窗口1分。
八、加强巡查
“中心”管理人员每天不定时对各窗口工作人员的到岗到位、外出请假、统一着装及其他违纪违规现象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警告,记录在案,作为月末考核通报减分依据,并将违纪情况在“中心”大厅LED显示屏上公布。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工作人员请(销)假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