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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件工作规程
作者:政务服务中心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1月08 【字体:
  为强化行政审批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审批事项办理程序,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一、告知
  1、窗口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所有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和操作程序,并按照中心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告知单,摆放在窗口规定位置,供申请人查询。 
  2、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单内容包括:
  ①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②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③审批的具体程序; 
  ④承诺办理时限;
  ⑤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⑥窗口受理电话。 
  3、申请人要求对审批事项需要提报的材料、审批程序等内容加以解释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解释,不得拒绝。
  二、受理 
  1、窗口单位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三联单运作方式。窗口单位接到承诺件、联办件或上报件的行政审批申请后,由窗口受理人带领申请人到政务中心服务管理科登记备案,领取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交付申请人,一份中心保存,一份存窗口单位。凡经中心服务管理科登记备案、发放通知单的办理事项,中心在统计办件数量时,将根据具体事项办理的难易程度,乘以1.5-2的系数。
  2、审批受理通知单包括以下内容: 
  ①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 
  ②审批事项名称; 
  ③受理机关名称; 
  ④承办人姓名、联系电话; 
  ⑤承诺办理时限; 
  ⑥受理时间; 
  ⑦办件投诉监督电话。 
  3、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主办窗口受理,抄报中心服务管理科,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同步审批。审批事项涉及部门内部多个内设科室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齐或补正材料之日为该事项正式受理之日。
  5、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窗口单位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报中心服务管理科备案。
  三、办理对纳入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管理
  1、程序简便、可即时办结的审批事项为即办件,实行即收即办。基本程序为: 
  ①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 
  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③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当即作出审批决定。 
  2、一个部门负责审批,但程序较为复杂、不能即时办结,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经审核或实地勘察或鉴定方能做出决定的审批事项,实行限时承诺办理。基本程序为: 
  ①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 
  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 
  ③在承诺时限内组织审核、现场勘察或鉴定; 
  ④根据审核、勘察或鉴定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3、需经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为联办件,由政务中心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负责组织并联审批。基本程序为: 
  ①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
  ②受理窗口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确定并抄告中心,由中心负责通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 
  ③相关部门收到联办通知,要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按有关规定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反馈中心; 
  ④受理窗口综合相关审批部门意见,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4、市级主管部门无最终审批权,需审查后转报上级政府或部门审批的事项为上报件,实行受理部门负责办理制。基本程序为: 
  ①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 
  ②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明确该事项在本市的承诺办理时限; 
  ③受理窗口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转报上级政府或部门;受理窗口负责与上级政府或部门进行联系,协助办理。超过15天未批复的,要向中心作出解释。
  四、反馈 
  1、审批事项办结后,窗口单位要将审批事项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2、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予以批准的事项,由审批窗口在承诺时限内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确定不予批准的事项,如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当场认定的,应当即时通知申请人;对项目内容复杂、需要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核查的,经审议或核查确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通知申请人,退回有关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3、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政务中心网站查询申请事项办理情况,对不予批准的事项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申请复核,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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