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山东省消防条例》、 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二、申报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各2份; (2)《自动消防设施检验报告》原件1份; (3)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档案3份; (4)竣工图纸或建筑工程图纸(建施、水施、设施、电施、装修)一套; (5)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均注明意见并盖章); (6)填报《施工单位统计表》; (7)填报《工程使用性质登记表》; (8)填报《加油(气)站基本情况报表》; (9)消防公司的施工资质复印件1份; (10)建设单位与消防设施安装、监理和检测单位签订的消防设施安装、监理和检测合同的复印件; (11)提供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该记录应由施工人员填写;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确认。其内容应载明施工范围、时间、人员、使用涂料的型号及品牌、执行的耐火等级及施工标准、涂层厚度等内容) (12)提供消防系统所用管材、电缆线等材料的检测报告或质量证明并由监理公司盖章确认。 (13)提供监理单位关于该工程的《消防检查意见》(监理单位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14)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的场所《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15)提供所有消防产品的检测报告或质量证明(详见济南消防网(www.jn119.com)中《消防产品资料明细表》) (16)以上资料一律采用A4型号纸张; (17)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送资料的原件由复印件代替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的单位法人章确认。 五、办理时限: 消防部门从收齐图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工程从收齐图纸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申报资料不齐的,列出所缺清单,一次性告知单位补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