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山东省消防条例》、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二、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并盖章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证明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通过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法律文书。 (3)消防设施、器材合格证明或者最近一次的检查测试报告和维修情况记录。 (4)根据活动实际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举办单位盖章) (5)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情况的说明材料。(举办单位盖章) (6)展位平面布置图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举办单位盖章) (7)主(承)办单位在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时,要把每个特装展位装修使用材料、电器安装、展览物品种类情况一同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否则,不得装修。(举办单位盖章) (8)主(承)办单位应将展览物品的种类、数量等送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消防审批。(举办单位盖章) 注:以上资料一律采用A4纸型号纸张。 三、办理时限: 申报资料齐全后,消防部门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安排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列出所缺清单,一次性告知单位补齐。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