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Ⅲ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初审业务办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Ⅱ、Ⅲ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初审业务办理的主体、设立依据、授权形式、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及联系电话。 本标准适用于Ⅱ、Ⅲ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初审业务。 2 主体 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窗口) 3 设立依据 3.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3.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 3.3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4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报材料规定的通知(鲁食药监械[2007]39号)。 4 授权形式 部分授权 5 申报材料 5.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填表说明见细则附件二、申请表式样见细则附件三),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5.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附申请人签字的委托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3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5.4符合细则第五条(二)规定的质量管理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毕业证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5.5符合细则第五条(三)规定的售后服务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毕业证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5.6符合细则第五条(四)、(五)规定的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理位置图、标明面积的平面图、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5.7符合细则第五条(六)规定的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经营助听器和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应当同时编制验配操作规程。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应同时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8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式样见细则附件四); 5.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式样见细则附件八); 5.1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情况评定表》(式样见细则附件九); 5.1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标准和记录》(式样见细则附件十); 5.12其它。 6 办理程序 6.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筹办基本到位后,向窗口提出申请; 6.2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初审,材料初审合格者,予以受理; 6.3对受理的企业,市局组织现场核查; 6.4现场核查后,市局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情况评定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标准和记录》,签署意见并盖章; 6.5材料上报省局; 6.6省局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颁发许可证(或组织复查,或书面通知不予发证)。 注:申请经营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含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申报材料自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局,由省局按规定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核查,作出审批决定。 7 收费标准 免费项目 8 收费依据 无 9 承诺时限 6个工作日。 10 业务咨询电话 (0534)2236763 11 监督投诉电话 (0534)2381110 12 联系地址 12.1中心网站:http://www.dzzwfw.com/ 12.2办理地址:德州市湖滨中大道909号